男子转卖按揭的汽车,在买家不继续支付按揭款的情况下,被先行替其归还到款的汽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汽贸公司相应款项近9万元,并依程序将判决书送达其处,其未上诉,判决书生效。明知自己有执行款尚未履行的该男子在收取其他案件执行款时,找借口将款项通过律师中转至其子女账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长泰六旬老翁郑某水于2017年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购买一辆轿车,总价为人民币136000元,郑某水支付首付款41000元,余款与其妻子共同向工行申请按揭贷款。郑某水按月还款12期后,于2018年3月将该轿车转让给林某,双方约定郑某水向林某收取现款35000元,余66000元由林某代郑某水向工行支付按揭贷款。

  后因林某未按约定向工行还款,汽贸公司先行向工行归还贷款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水及其妻子偿还担保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水及其妻子应偿还汽车贸易公司86466.46元及利息,并于同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郑某水夫妇送达该民事判决书,由二人的女儿代收,郑某水夫妇及汽车贸易公司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2月18日,郑某水收到其之前向另一家法院申请执行的案款285000元后,以自己没有银行卡为由,让法院将285000元案款转到其代理律师的银行账户,再让代理律师将钱转至其子女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拒不执行上述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1年11月22日,郑某水经通知后自行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后由民警从法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于次日与汽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通讯员:黄从余 张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