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4日讯(通讯员 吴艳琴)闲来无事,上山打野味,殊不知等待自己的是牢狱之灾。日前,由三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甲等人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在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1个月缓刑不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据悉,吴某甲为猎捕野生动物,请求其舅舅于2009年10月改装一把射钉枪并藏在老宅谷仓房顶。2022年7月初至8月,被告人吴某甲、丁某某等四人以食用为目的,通过用头灯照射的方式锁定野生动物,吴某某用改装射钉枪射击野生动物,共同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吴某甲、丁某某共同猎捕山麂5头,华南兔1只;吴某乙共同参与猎捕山麂4头,吴某丙共同参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山麂1头。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依法赔偿野生整体价值共计1508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嘴馋偷猎野生动物,最终触犯法律自食苦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增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表明国家严厉打击和禁止非法猎捕、出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除了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还有非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三类动物,如果为了食用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达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