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则厦门本地的民生新闻,我们先学习一下这篇新闻的内容。

  在这篇题为“厦门一男子举报超市大米过期9小时!是‘碰瓷’还是合理维权?”的新闻报道里,描述了市民温先生买了2包“刚超过保质期9个小时的大米”,于是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但“提出的诉求有点奇怪,他并不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只要求给举报奖励就行”。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认为“温先生的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最终,由于温先生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未能获得举报奖励。”此后,市场监管部门向超市送达了《警示告诫书》。

  通读该条新闻,超市的情节属于“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举报人“购买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选购,或者什么动作,我们就发现和正常消费者是不同的”“诉求有点奇怪”“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最后“未能获得举报奖励”。于是,新闻发出了“事发后想‘私了’,是单纯维权还是‘碰瓷’?”的疑问。

  对于这条发生在厦门本地的民生小新闻,可能很快就淹没在战争、疫情等宏大叙事的海量信息中,甚至连一片浪花儿都没有翻起。但是,这条新闻对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传播班的师生来说,是一次研习真实传播案例的机会。

  传播案例研习

  学生:如何理解温先生的举报行为?

  郑金雄教授:传统契约论思想家把政府的基本责任界定为社会提供公共的安全产品,因此,控制社会秩序显然是政府的义务之一。但是,一个浅显的道理是,在任何社会,由于国家控制的资源有限性,无论政府多么强大,政府公共执法部门的公共安全产品供给始终落后于社会的需求,违法行为隐蔽性、各种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这种执法资源的供应不足等等,违法者总会有可乘之机,这就自然而然地导致部分法律不被遵守。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在公共部门之外向社会寻求资源来协助自身工作,激励群众积极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或者提供违法犯罪的信息,缓解公共执法部门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与信息闭塞,弥补了国家权力不及之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法律实施与执行的成本,以此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概率, 震慑违法行为。

  因此,有奖举报、见义勇为等制度可以有效地培育公民社会的形成,促使法律更加严格地得到实施和执行。因为,这些制度是一种高度分散化的社会控制模式,而民众正分散生活于社会的各个角落,相对公共执法部门来说,民众无时无刻地在与各种违法行为处于同一时空。此外,相对于公共执法部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说,这些模式又更加灵活机动,弥补了公共执法部门社会控制的局限。所以,应该肯定温先生的举报行为。    

  学生:如何理解温先生希望得到奖励的诉求?

  郑金雄教授: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如果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这个故事主要涉及如何通过激励手段,激励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法律很少要求民众做出纯粹的单方利益输出的规定,这种单方利益输出的行为一般纳入道德范畴。法律可以用激励的办法将原本属于道德范畴或者私人事务的行为转为社会行为,这种激励是非常必要的。显然,任何一位公民在面对一些违法行为时,如果这些违法行为与他的私人利益关联度不是很密切的话,那么从功利角度出发,他可以采取躲避态度。因为,任何一个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行为都需要成本的支出,甚至涉及生命的损害,如见义勇。

  因此,法律制度必须采用激励的办法进行提倡。如果法律制度没有对举报、见义勇为等行为进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举报者、见义勇为者由于举报、见义勇为行为自身可能会承受经济上损失或身体的损伤得不到补偿,从而使举报、见义勇为只是一小部分道德相当高尚的人所采取的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全社会的成员。而当法律为民间自发力量提供选择性的激励,对各种行为采取奖罚分明的制度安排时,那些为社会整体利益作出贡献的人,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温先生希望得到奖励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法律制度为社会自发力量提供“私人执法”的激励机制,是社会自发力量成为公共执法部门的执法补充行为给予额外的激励。虽然温先生提出的诉求可能不符合目前的制度设计,但至少要在精神激励层面予以一定的肯定,而不能发出是否“碰瓷”的疑问,同时,对于购买过期大米的维权也应该得到合理的支持。

  学生:温先生举报行为会带来哪些社会反应?

  郑金雄教授:在现实生活中,消费、产品安全等领域里的侵权行为具有分散性、高发性和群体性特征,受侵害的个人往往是消费者, 损害的利益比较小、私人力量比较弱, 加上维权复杂等因素的考虑,很多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在这种受损害的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概率低的情况下,如果法律制度没有对这些来自民间的“私人执法”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手段,难以动员民间“私人执法”配合执法。

  如果这种局面一直得不到解决,民间的“私人执法”力量得不到激励,公共食品安全就逐渐地成为没有人负责的“三不管地带”。目前,在我国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上,虽然不断加大了执法力量的投入,但仍然力不从心,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仍然不绝于耳,食品违法行为被惩罚的概率比较低,因此,除了在法律制度上增加惩罚的威慑力外,还应该广泛地发动社会各种监督力量,有效地利用社会各种资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这个原理。因此,温先生举报行为带来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使得各种“公害”成为过街老鼠,没有藏身之地。

  学生:对于温先生的行为,该如何进行传播?

  郑金雄教授:法律对民间自发力量的激励以及媒介对这些行为的肯定性宣扬,在传播心理学方面,即使是轻微的表扬或谴责也会导致群体中其他成员去采纳受到表扬的行为,避免受谴责的行为。这些受到表扬的人成为对民众有替代性影响的人和同样情境中被效仿的榜样。而且,随着传播媒介的介入,这些替代性的示范行为的次级效应进一步扩大了替代性影响的范围,即使受众中仅有一小部分人的行为得以改变,也会产生广泛的效应。

  在这次对温先生的传播中,尽管温先生的获得奖励的诉求不一定符合制度规定,但也要避免“购买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选购,或者什么动作,我们就发现和正常消费者是不同的”“诉求有点奇怪”“举报投诉不只是单纯的维权,更多的是想从中牟利”“碰瓷”等疑问性的表述。在更早的在王海打假的各种传播中,王海经常被媒体定性为“知假买假”的行为,王海为此背上“寻利”的骂名并持续的引发各种争议,在这争议的背后,那些不法商家正偷着乐。

  对此值得思考的是,正确的传播策略应该是加大对商家训诫的宣传,因为私人执法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它的作用是通过社会自发力量的参与,对商家能形成一种潜在的、实际的成本约束,威慑商家的加害行为,同时,这种“私人执法”的效果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带来的收益为其他更多的受害人或者潜在的受害人所共同分享。那么,这个时候的传播重点是引导社会讨论应该如何加大对商家的训诫力度,更大可能地发挥私人执法的公共福利和效益,而不是特意强调“过期9个小时”,并发出了“事发后想‘私了’,是单纯维权还是‘碰瓷’?”的疑问,从而使一次有效的“知假买假”行为,转化为一种社会公益性活动,成为一种公共产品。

  文章、观点来源《法律传播学》公众号